有两种办法:(一)先由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办理受让方的《房地产证》,由受让方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办理现楼抵押登记;(二)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同时提交按揭登记资料。
产权登记部门先办转让,后办按揭登记(同时由一人操作完成,避免由时间差造成银行方面的损失),转让及按揭登记完成后,领发已盖有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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