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二)

2011年02月25日17:1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二)

1、“家庭共有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房产权利人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包括第三人(如一方父母),该房屋产权即为“家庭共有房产”。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产”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不予审理,当事人就该房产争议另案起诉;2、当事人申请中止离婚诉讼,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待另案判决后,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
2、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3、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5、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产权如何处理?
答: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产权因处理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大致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房屋产权归家庭共有:父母与子女的名字共同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

2、出借:由子女向父母打借条,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凭证。借条须有子女及配偶的签名,并说明借款用途;
3、赠与: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完全出资并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以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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