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有何例外?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只是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的。这部分设施的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物权法》第142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对违法建筑是要没收和强制拆除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也就不在《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