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应

2011年02月25日17:2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6〕2号作出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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