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哪些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这些事项有何程序性规定? 在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管理,其决定权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这是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然要求。《物权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上述事项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是建筑区划内较为重大的事情,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对这两项事情的决定,不能由业主以简单多数的表决形式作出,而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同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二是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例如,一栋大楼的建筑面积总计为9999平方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若干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和要达到6666平方米以上的业主;若该建筑区划内共有99户业主,则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是指业主数要达到66户以上。 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作出,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即只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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