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行房改政策后,许多居住在单位公房中的城镇居民按照成本价购买了自住的房改房。近年来,随着收人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打算重新选购一处房产,彻底改善居住条件。这其中的许多人都曾交纳过一笔维修基金,但房屋从未有过维修记录,那么,在对所购公房进行转让后,是否有权向单位要回此笔费用,待买房人买房时再另行交纳?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职工出售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个人在购房时交纳的公共部位维修费用和原售房单位从售房收人中提取的维修基金,随着住房产权的转移一并转到新的产权人名下,即维修基金不随人去,始终和房子挂在一起。
因此,出售已购公房时,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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