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包括哪些?

2011年02月25日17:4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包括哪些?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但在批准书上都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

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按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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