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房屋是否应确认为共有财产?

2011年02月25日17:5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房屋是否应确认为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0月29日以[90]民他字第33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复函》,指出:
  你院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及附卷宗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认定丁学梅与丁学淼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讼争房屋应属丁家兄弟共有财产。鉴于丁学淼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和买方不知情等情况,1979年一审调解时双方就买卖关系部分有效达成的协议并无不当。该调解在程序上是有不妥之处,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当时的法律政策,以维持原调解处理为宜。请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省检察院,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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