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流转?有何限制性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使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方式来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一样,建筑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也是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主要是指对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筑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另外,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流转的。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七种不能转让的情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