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吗?质权人收取的孳息清偿担保债权的顺序如何?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质权的内容不在对物本身的利用,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因质物为质权人占有,因此,各国民法上普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也有明确规定。因此,《物权法》第21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牛质押给乙。在质押期间,母牛生下小牛。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如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该小牛也为质权行使的范围。虽然小牛的所有权仍属于甲,但甲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须是在质押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那么质权人就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例如,以母牛作质物的,如果母牛产仔,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那么当事人可以将牛仔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