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于承租人损坏装修能否主张赔偿?

2011年02月25日18:2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损坏装修能否主张赔偿?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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