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将负什么法律责任? 针对现实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物权法》第57条规定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着重从调整范围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对今后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