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转让有什么限制规定? 普通抵押权对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从属性,可随着主债权关系的转让、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而最高额抵押属特殊抵押,它是为将来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数个债权提供的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项债权担保,与其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之间不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的让与,使得该部分债权脱离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该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基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物权法》第204条对此做出相应的进一步完善,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有利于信贷和交易的安全。 根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这是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的一种特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