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转托部分专业性服务的受托企

2011年02月25日20:0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转托部分专业性服务的受托企业或个人资质有何要求,违反规定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肯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转托部分专业性服务的权利,但除了对转托事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对受托企业或个人的资质也有要求,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虽然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也已经清楚地表明物业服务企业须对其聘用的从事专业性事务的人员资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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