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2)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