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和王女士1992年结婚。1996年王女士参加了单位的房改,以4万元的标准价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两居室住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双方已有住房,秦先生此后一直未参加本单位的房改购房。目前,双方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俩人均想取得该房产。
争议焦点:该房产可否分给一方所有?若可以,则该方应如何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房产律师解答:
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售房,拥有的并非全部产权,而是部分产权。职工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会载明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并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因此,王女士名下的该套房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由王、秦俩人与王女士的单位共有。在夫妻离婚时,可由一方在双方享有的产权范围内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并继续保持与单位的共有关系,而不是把全部的产权份额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由于单位对标准价的房改售房拥有部分产权,所以,法院在处理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时,一般会征求单位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特别提示:
取得房改房的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标准价购房,取得部分产权。另一种是以成本价购房,取得完全产权。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无论产权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才能进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范围。由于购房的标准价远低于同类住房的市场价,故按照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采取竞价方式解决部分产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