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个月将举办婚宴的小何走在路上,一场不期而遇的车祸在悄悄地向他逼近,遵守行路交通规则的他,被一辆急速驶来的车辆撞倒受伤,且不说身体受伤,就连1年前早早预订的那场婚宴,也被迫取消。为赔偿事宜小何起诉到法院,还主张由肇事单位赔偿取消婚宴而支付的违约定金3000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安诚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和肇事单位上海恒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赔偿小何总计各类损失7444.90元(含取消婚宴违约定金3000元)。
事业有成的小何,绝对是沪上小白领一族。30周岁将要成为新郎他,走在路上感到周围处处充满了美好,近期所办之事又事事顺心,应验了“人逢喜事精神爽”那句老古话。2009年9月23日,小何途经本市延安中路茂名南路口,遇绿灯他在过行人横道线时,被恒久公司驾驶员史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上,造成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小何经医院诊治诊断为左下肢、胸部及上腹部外伤,并建议休息二周。后上海财兴餐饮有限公司因小何取消婚礼,扣除了小何原先缴纳的婚宴定金3000元。因事故发生时史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恒久公司愿意承担史某应负的责任。
2010年2月4日,双方在涉及赔偿费用上产生分歧,小何起诉到法院称因无辜遭受车辆撞上,导致自己身体受伤,他向法院提供交警支队的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病情证明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律师代理发票和扣除婚宴定金证明等作为起诉依据,要求安诚保险公司和恒久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计人民币7944.90;取消婚宴所支付的违约定金3000元。
法庭上,安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费用。而恒久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处理,但小何主张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费用应扣除不认可。特别是两被告均认为小何原定婚礼举行,是在医院建议休息二周后,没必要取消婚礼,对该损失部分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涉及小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均有医嘱和聘用合同、事故发生前税单、单位证明等均能证明。而小何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以为撞伤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项损失不予认定;再有小何提出律师代理费赔偿,考虑到本案件难易程度,法院酌定该部分损失为减半为1500元。针对小何取消婚宴损失3000元,法院认为婚礼是人生中的大事,举办婚礼的前期需要时间准备,小何因交通事故遭受撞伤,由此取消婚礼被扣除婚宴定金要求赔偿符合常理,遂法院判处安诚保险公司赔偿小何2944.90元;判处恒久公司赔偿小何4500元(婚宴损失、律师代理费4500元)。
案件判决后,恒久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小何被撞时间与婚宴举办时间完全不受影响,声称医院也仅给出休息二周的时间建议;还对餐饮公司出具证明有异议,遂对取消婚宴损失不认可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