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事故:孕妇DIC死亡事件

2011年02月25日20: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妇产科医疗事故:孕妇DIC死亡事件

病人是XX村的,入院之后其夫.公公.公婆,言外之意是*(我们已经做过B超了,是女孩,不想做刨腹产)*(其婆婆说:我生我儿子的时候就是刨腹产,导致以后俺没有再生。)

当天白天产前检查是孕妇已经具备了做刨腹产的状况。由于其家属说:先生生看吧,不行再做刨腹产。

晚7:30分孕妇突然羊水破裂,胎头就在宫口上,紧急送入产房,于晚8点分娩一女婴过后,孕妇又出现突发性DIC大出血(当时分娩时没事),立即往市里血站打电话求血1200红细胞两次,共2400红细胞,继又要了1200冷沉淀。

*注:期间病人家属要求做刨腹产或转院,考虑当时病人DIC出血严重,给予劝阻。(如果在当时孕妇血液DIC情况下做刨腹产,怕刨腹之后血液DIC情况再次给病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主要当时病人血液DIC情况并未好转,还是出血不凝,(病人家属要转往市级医院)所以考虑沿途奔波,遣送时间较长,而且医院救护车坏了,不具备出车条件)

经抢救数小时后未再出血后(晚8点到次日凌晨4点),凌晨4:10分病人家属要求转院,拨打市医院120后,于凌晨4:50分转出本医院。大约凌晨5:30分到达市医院。

转入市级医院后,经抢救12小时后死亡。

因当时情况特别紧急,故没有让病人家属签字,但是在产房已经向病人家属交代了病人情况以及有什么危险。


评析:首先医院有没有在患者入院后对其进行凝血功能的检查,如果没有那么多少也有责任。如果入院的时候没查出来情况也就另当别论了。
另外dic也可由妊娠并发症(羊水栓塞,先兆子宫破裂等)引发,如在手术同意书中签字就会好一些。
还有要看你们医院有没有对于DIC进行对症治疗抢救。
治疗
一、去除病因。只有去除和控制病因,DIC才可能治愈。
二、抗凝治疗。
(一)肝素:主要加速抗凝血酶Ⅲ中和凝血酶及中和被激活因子Ⅸ、Ⅹ、Ⅺ、Ⅻ等作用。
(二)血小板聚集抑制剂:适用于病情较轻或诊断尚不十分肯定者,亦可和肝素联合应用。多用潘生丁400-600mg/d分4-6次静脉滴注。
(三)阿司匹林。
三、纤溶抑制剂:应用于DIC晚期,如不能确定血管内凝血过程是否已中止,可同时并用小剂量肝素。1)6氨基已酸。2)对羧基苄胺(止血芳酸)。3)止血环酸。
四、血液及凝血因子的补充:出血严重或以继发纤溶为主时,应适当补充。输血;输纤维蛋白原,每输入1g,可使血中浓度升高0.5g/L;输凝血酶原复合物;输血小板悬液;注射维生素K140mg/d,以供维生素K依赖凝血因子合成。如DIC病因未去除,可与小量肝素并用。
五、其他治疗:积极抗感染、抗休克、纠正酸中毒及电介质紊乱,加强局部止血等。

如果只是单纯输血医院多少都有责任。加上医院处理不了的病人,家属要求转院没有马上联系,延误了病情,抛开客观原因主管还是有问题。

手术过程中改签的字也要签,医生不签就说明不了问题,家属通情达理的可能会承认,要赶上不讲理在死了人的,医院可就难办了。

综上看来,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人死了不用说,一级甲等。

虽然算不上全责,但也有重大过失。
1.该签字没签
2.该验血没验(如果验了就没有这条)
3.DIC出血只输血不做对症对因治疗(虽然不是专科医院,但也不能一点不懂)
4.有时机转院没有把握,延误病情。(虽然有可能有意外,但只要向家属交待清楚,还是由他自行决定,但一定要有书面的文字并让家属签字,如果没有就是医院的问题了。)

开始的时候患者家属肯定情绪激动,就算开口也有可能是个天价。一般经济补偿应该压在20万以下,关键看医院怎么协调,如果走医疗事故鉴定可能方便一点,走协商解决就看医院医务科的本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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