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申请共有房产登记

2011年02月25日20:1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夫妻共同申请共有房产登记 1、问:夫妻共有房产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从何时实施?

答: 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夫妻共有房产应共同申请登记。

2、问: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登记?

答:权利人夫妻双方持产权依据、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及产权份额约定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问:夫或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如何申请权属登记?

答:属夫或妻一方的房产,由夫或妻一方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登记时除应提交产权依据、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身份证件之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属个人房产的依据(如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

4、问:夫或妻的个人房产与夫妻共有房产在转让、抵押登记时有何不同?

答: 夫或妻个人房产转让或抵押时仅需产权人本人签字;夫妻共有房产转让或抵押时需夫妻双方签字。

5、问: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应采用何种形式,有何效力?

答: 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为夫或妻一人所有,也可以对夫或妻的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公证或由夫妻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面前书写、签名,一经约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6、问:夫或妻个人所有房产是否会因婚姻关系存续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夫或妻个人所有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7、问:二00三年一月一日之前与之后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何不同?

答: 二○○三年一月一日前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转让或抵押时,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二00三年一月一日之后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转让或抵押时,仅需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中记载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到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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