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公司法颁布以前成立的法人,因外欠债务被起诉。在审理中,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其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已终止。该公司既无财产,又无开办投资单位组成清算小组及权利、义务承受人,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裁定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有关终结诉讼的规定均是对公民而言,并无对法人的规定。同时,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精神,只有对破产企业法人,才由法院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解散和撤销的法人,法院并不参与组织清算。本案能否终结诉讼?该公司注销已两年,至今尚未有清算组织和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某公司(系法人)为当事人的案件过程中,该公司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注销了其法人营业执照,即该公司已被撤销,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对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能否终结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该公司注销时并没有成立清算组织,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决定撤销该公司的机构作为当事人,继续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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