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设立抵押权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该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合同有口头和书面之分,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即时结清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比较重大的、容易发生纠纷或者需经一段时间才能终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采用比较严格的书面形式。抵押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要在一段时间内为债权担保,因此,《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人订立的,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该抵押物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协议。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由于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原则上被担保的债权应是以支付金钱为给付标的的金钱债权。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更不能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必须长于债务的履行期间。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非抵押权的期间,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又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抵押权。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因为抵押权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物的价值做出估计,以便确保抵押物能够充分担保债权数额。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是确定抵押人能否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关键。 4.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在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就应作明确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