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应当如何约定财产分额?

2011年02月25日20:3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恋爱期间和一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应当如何约定财产分额?

大强和小菊相恋两年了,俩人看中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准备购买下来结婚用。但因俩人的积蓄凑不够首付款,最后小菊的母亲刘大妈决定由其出资12万元、大强和小菊各出资6万元以三人共同的名义购房,剩余的36万元由大强以其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交付后,小菊又从其母亲处拿了6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随后办理产权证时三人对于如何约定产权份额产生了纷争,刘大妈认为购房首付款自己就掏了一半,还负担了6万元的装修款,万一俩人结不成婚,自己的投入岂不是打了水漂?所以坚决要求用自己或小菊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大强认为按揭贷款由其承担,万一情况有变,自己岂不做了只负担债务的冤大头?小菊眼看事情陷入了僵局,一家人不欢而散,也是忧心忡忡,

焦点问题:究竟如何找到让各方心服口服的房产份额约定办法呢?

房地产律师:

首先,小菊可以告诉刘大妈,由于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并且需要在购房人取得的房产证上设定抵押,然后在购房人还清贷款后才能涂销房产证上它项权利一栏中的抵押登记。而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是以大强的名义办理的,因此,产权证上不能没有大强的名字。

其次,既然三人都实际出了资,完全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资金额进行产权份额的约定。可以将刘大妈支付的6万元装修款计入总房款。这样,房款总额为66万元,刘大妈出资18万元,占房产总额的十一分之三;小菊出资6万元,占房产总额的十一分之一;大强连同借款在内共出资42万元,占房产总额的十一分之七。

再次,考虑到婚后夫妻俩人共同还贷的事实,小菊可以和大强商议,自己从现在开始就负担一半的月供款(若有必要,可向大强出具承诺书或办理债务承担的公证手续),这样就可和大强分享剩余房产分额的一半,即各占十一分之四。

最后,如果刘大妈将其6万元装修款算做对小菊或大强的借款,则小菊或大强可向其出具6万元的借条,同时小菊或大强相应地增加十一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而刘大妈相应地减少该房产份额。

特别提示:

双方在婚前接受父母的资助款并联名购房时,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在决定购房的同时,就应该就各自的出资金额,父母的出资中哪些是借款,哪些是赠与,如果是赠与,则时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等问题在三方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在确定是借款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向出资的父母出具借据,另一方可以作为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字。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定分方能止争。相反,如果事前碍于情面采取回避问题的含糊态度,往往不但不能回避问题,反而会引发矛盾的产生。这样,不仅会影响亲情和恋情,还可能会造成双方的分手或给今后的婚姻留下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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