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庭或集体讨论负责制。凡涉及对仲裁裁决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制定重点案件执行方案、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入、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执行、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采取强制措施或重大执行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执行异议审查、确定监督协调意见、有关请示的批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二、立案
6.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请示案件、监督案件、协调案件、不服强制措施申请复议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局。
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首先立案交行政庭进行执行依据审查,行政庭对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及时送立案庭,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移送执行局。
7.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予以注明。
8.立案庭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的应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应移交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下列案件依法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直接移送执行: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
移送执行应由审判员填写移送执行书,说明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立案庭立案。
10.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