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笑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磁R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