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抵押权是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抵押是市场经济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既可以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不会因抵押的设置而影响抵押物的利用。可以说,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理想形态。因为: 1.抵押权标的物不移转占有,债务人就抵押标的物可以继续使用收益,并可将其收益作为清偿债务的资金,增强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由于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企业法人叮将其设备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提供抵押,从而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3.抵押物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就已经确定,抵押权人(债权人)已经就抵押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对抵押物行使权利,就其变价金优先受偿。一般来讲,抵押物的价值在设立抵押时就已经确定,虽然有时会因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的影响而使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下降,出现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情况,但是,在设立抵押时,一般都要求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即使其变现能力下降,债权受清偿也是有保证的。退一步讲,即使抵押物的变卖价格低于债权额,债权人仍然可以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一般债权请求权。 4.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财产一经设立抵押,就与其一般财产相脱离,抵押权人不必担心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减少或总债务额增加而产生的受偿比例降低的问题。 5,由于抵押财产已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分离,原则上,债务人或第三人破产对已经设立抵押的债权已无重大影响,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在破产程序外单独受偿的权利。 6.由于抵押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因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行使抵押权,这与一般强制执行相比,既省时又可节约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