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但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下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就有可能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比如,原本质物变价后除还清债务后仍有余额的,余额没有了;原本变价款足以偿还债务的,现在不够了;原本可还债务等大部分的,只够小部分了等情形,造成出质人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故《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