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和《业主大会规程》第3条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在开发商将所建成的商品房出售之前,开发商就是未售出房屋的产权人,对所建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产权人就是业主,因此,可以将开发商看做是未出售的商品房的业主。既然是业主,那么开发商就是当然的业主大会的成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见,在商品房出售前,开发商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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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和《业主大会规程》第3条之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在开发商将所建成的商品房出售之前,开发商就是未售出房屋的产权人,对所建商品房享有所有权。产权人就是业主,因此,可以将开发商看做是未出售的商品房的业主。既然是业主,那么开发商就是当然的业主大会的成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见,在商品房出售前,开发商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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