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与许女恋爱期间分别出资20万元,购置了一套40万元的房屋。考虑到许女还有作为无房户从单位承租公房的可能,于是,俩人决定以张男的名义购房。但许女感觉到这样做不太踏实,于是经其提议,俩人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约定以张南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俩人共有,各占50%的份额。一年后俩人未及结婚便告分手。许女向张男催要自己的20万元出资款时,张男一直拖着不办。忽然有一天张男电话告知许女房产已出售,得款30万元,许女紧接着收到了张男向李朋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和15万元汇款单。后经了解,该套房屋所在区段的同类房屋价格应在50万元左右。许女觉得非常蹊跷,便打电话给李朋核实其实际买价,但李朋一口咬定就是合同上的价款。这让许女恼火不已,难道自己的5万元就这样白白打了水漂不成,能不能通过诉讼请求判令张男的售房行为无效呢?
房产律师解答:
许女想主张售房行为无效难度很大。即使许女提起诉讼,法院也很难判处张男的售房行为无效。因为,虽然对内而言,该套房屋属于俩人共有,张男在处理该房屋时应征得许女同意。但对外而言,按照产权证的记载,张男是该套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其是有权出售房屋的,其与李朋的买卖行为已经完成,并经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此李朋会被视为善意第三人而给予保护。除非许女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朋在明知该房共有的情况下,而与张男恶意串通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否则法院会判决张男与李朋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许女和张男签署的出资协议,证明俩人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而不是借款给张南购买房屋。故许女不能按照借款方式直接要回自己的出资款,而只能享有投资形成的收益。从许女挽回损失的救济方式上考虑,其只能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角度,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张男,请求法院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判令张男赔偿实际损失,但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
特别提示:
在一方出资但不作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如果恋爱双方约定产权共有,则应同时约定:未经一方(指隐名出资方)书面同意,另一方(指名义出资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该套房产对外出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名义出资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后,低价转让房产。如果在双方的购房出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隐名出资方还可将其出资款作为对其另一方的借款,要求另一方向其出具借条。这样,一旦发生争议时,隐名产权人虽然不能取得房屋的增值收益,但至少还可以依据借条保证自己的本金不受损失。
相关法律分析:
恋爱双方在婚前以一方的名义购置房屋,无论是双方共同出资、一方出资一方负担月供、还是一方出资一方负责装修,或者是上述几种情况的混合情形,对于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即隐名出资方而言,都意味着极大的风险,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首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在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和登记公示制度,房产证是确定房屋归属的最重要凭证。由于隐名出资方在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都没有反映,因此,其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次,从司法实践上说,对于发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