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为什么物权必须公示?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让大家知晓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公示方法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其公示方式为登记和变更登记,即以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方式表明其权利的享有归属及其权利的转移变更。一般的动产,公示方式为占有和交付,例如,通过甲占有某物的方式可推定甲即为该物的所有人;而买卖双方通过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就可以表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例,甲某买房,如果买的时候没有查阅这个房子上面是不是有抵押,买后发现有抵押,抵押人要优先行使抵押权,最后甲某可能就什么也得不到了。甲某的房款支付了,但房子却拿不到,买受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抵押在设定的时候就要登记公开,应能让大家查阅。 未经公示的物权不能为法律所承认,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