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质权人对质物有保管义务?质权人对质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怎

2011年02月25日21: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什么质权人对质物有保管义务?质权人对质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怎么办? 质权人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例如,对于字画的保管应当注意防潮、防虫蛀、防灰尘等,对于贵重珠宝的保管应当注意防盗窃、防碎裂等。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是债权人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在被担保债权受偿前,质权人享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占有标的物,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不仅在动产质权上,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就是权利质权,质权标的有权利证书的,质权人也须占有有关的权利证书。因该法律特点,决定了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法律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即质权人有负责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等。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员、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物虽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还是出质人的,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因质权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包括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由于第三人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是对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的侵害,质权人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故第215条第2款还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如果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得知后,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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