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对拾得物负有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 在遗失物返还或交付之前,拾得人处于无因管理人的地位,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履行善良保管义务后,有权请求受领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物权法》第112条第1、2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是,如果拾得人不是善良保管人,而是侵占遗失物的,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我国刑法确立了侵占财产罪,对拾得他人之物拒不交出的,还可能依照侵占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占为已有而又加以处置,如予以转让或出质等,其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受让人或质权人是否善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