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意义,主要是在于满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但它的适用又有可能损害义务人的利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及适用的条件都作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队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四)需要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其次,裁定先予执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人如果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