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为什么要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目前有的地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就有可能对受让宅基地的人带来潜在的风险。《物权法》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失进行登记,也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利于表明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