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岁的胡先生和24岁的江女士举行了婚礼。之后俩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8月,俩人用两年来共同生活期间所积攒的16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人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江女士的名字。2003年3月因江女士怀孕,为了办理准生证,俩人才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俩人关系紧张后,胡先生一直对该套房产的归属问题惴惴不安。因为房产是在俩人领取结婚证之前购买的,而房产证上又是江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胡先生担心该套房产会作为个人婚前财产来处理。
焦点问题: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在于:
首先,胡江俩人先前的同居关系经补办结婚登记后可以转化为事实婚姻关系。虽然1999年3月俩人同居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此时俩人已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因此双方先前的同居关系在补领结婚证后即转化为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
其次, 2003年3月俩人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补办结婚登记。按照相关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在此情况下,俩人在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之后,出于怀孕生养的原因而领取结婚证,其实质是补办结婚登记。
第三,俩人的婚姻效力应从1999年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因胡江俩人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均符合结婚条件,故双方婚姻效力应从1999年3月起计算。
第四,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在补办结婚登记后,胡江俩人的婚姻效力始于1999年3月,故俩人于2001年8月出资购买的房屋取得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共同出资时对该房屋的权属又无其他约定,因此,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只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将先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起的同居关系合法化,并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时间点认可双方婚姻的起始时间。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也可以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视为事实婚姻。当然,这要以补办结婚登记为前提,否则,对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由此可见,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居双方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