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 医疗纠纷

2011年02月25日21:3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营医院 医疗纠纷

现代医院的经营管理中,随着人民法制意识的逐渐强化,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逐渐加强;社会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舆论;尤其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不利于医院的某些条款规定如举证倒置等的出现,让医院在医院纠纷的处理方面处于绝对劣势一方。
医院在无法完全杜绝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成为目前所有医院都面临的社会性难题。为更好的防范医疗纠纷,首先要了解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产生的根源、途径,并对他们进行分析,以制定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产生根源按照发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医疗服务纠纷: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调查表明,1999年投诉中,因服务态度差,沟通不够引起的占62.5%;历年累积的8件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解释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协会的调查中,有49.5%的医疗纠纷是因为服务态度不好造成的。
医疗服务态度造成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避免这类纠纷,那么医院就几乎可以避免将近50%的纠纷产生。
  2、收费纠纷:因医疗收费不合理或者是解释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费纠纷,在现代医院里已经变成一个重要的纠纷诱发因素,并且在整个医疗纠纷的比重里正在渐渐呈上升的趋势。
  3、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纠纷: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医务人员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依据中华医学会2003年的统计,占整体医疗纠纷的23.6%。这种医疗纠纷很难为医院在纠纷中争得优势地位。是一类比较棘手的纠纷,但是同时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恶意纠纷:此类纠纷纯属家属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为由,无理取闹,以恶意诈取钱财为目的。此类纠纷处理极难,一方面医院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院没有错误,但是闹事方却根本不会诉诸法律;另一方面,闹事方往往人多势众,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处理。
  5、其他纠纷: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小。
  产生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是我们的医术在退步,而是我们在原地踏步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这些纠纷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超过70%的医疗纠纷本不该出现。
首先,服务态度方面。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导致出现纠纷。
  现在的医院在面临生存竞争压力的大环境下,都在开始进行服务态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务态度的提高总是难以落实。作为护理工作一直是被认为是医院与病人接触最多的环节,所以,也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医疗纠纷最多的环节,但事实恰恰不是这样。
据某市医院统计,200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8件,其中因为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共31件,护理人员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7件,医生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竟多达19件,其他原因的纠纷5件。其他医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作为医院来讲,医生是最早接触病人的环节,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基本不接触护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医患接触环节在护理。但是但是门诊所接触的病人绝对超过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时多年来一直重视护理人员的服务问题,而且作为护理人员绝大多数为女性,相对来说态度一直较好。脸难看、门难进、排队一小时,看病两分钟的事情多数发生的医生身上,所以要解决医疗服务态度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是长抓护理服务,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形象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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