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999年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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