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分配红利
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新《公司法》增加了在此特定情形下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规定。
2、公司合并、分立
无论公司分立还是合并,都可能会发生公司消灭和股东变化的法律后果,对股东利益的影响重大。在这一过程中,异议小股东必然受制于大股东,通过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来赋予异议股东退出权,从而达到利益平衡。
3、重要资产转让
公司的重要资产发生转让,显然是公司重大变化的一种,故应当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公司的权利。
4、章程变更
章程是公司的宪章,须经一定的决议程序才能加以变更。基于此,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可能使公司初始成立时的基础发生动摇,使股东希望公司得以按自己意志维持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对变更章程持有异议的股东,理所当然地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而退出章程变更后的公司。但是,在公司章程发生变化时,异议股东并非均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只有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影响到了异议股东的权利时,异议股东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