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7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6日印发)
川高法[2004]226号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民工是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条 对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且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当受理;
(二)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民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在保证民工工资能确实兑付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