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拥有产权的300平方米房屋面积,被错误地登记在了北京友谊商店股份公司的房产证中,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将北京市建委告上法院,请求撤消该房产证。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中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中行北京分行起诉称,1971年至1972年,友谊商店新楼建造期间,北京市政府决定让中行北京东安门办事处进驻,并为其设计建造了400多平方米的营业用房。1979年,中行成立中行北京市分行,原办事处在友谊商店的300平方米也划归该分行。去年9月,友谊商店将该行告上法院要求腾房时,该行才知道这300平方米房产已经被登记到了友谊商店的名下。
原北京市房管局的“接班人”北京市建委则表示,涉案的300平方米房产,是原市房管局在申请材料齐全、房屋产权来源清楚的情况下下发房产证,并无不妥。第三人北京友谊商店股份公司则表示,友谊商店持证长达17年,并曾多次向分行主张房屋使用费,对方现在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
终审判决认为,房产证是1989年7月26日做出的,当时的法律没有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规定,所以对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