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相关法条】 《劳动部通知》第1~2、4条。
【意思分解】
该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是与其所有工作人员都不是劳动关系(第2款)。
2 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农村劳动者有例外。
第二章 促进就业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相关法条】 本法第58条第2款;《民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 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联系《民通》及《民通意见》,注意未成年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2~53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 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威胁)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