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分析说明]
不被认为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包括四种类型:
(1)公务员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不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以外的农村劳动者;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不受劳动法调整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权利并不受保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或者其它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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