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改变经营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2011年02月26日08: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巧用改变经营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某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品。国外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公司末自行生产,而是从A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80万元×17%),销项税额1 7万元(100万元×17%),应缴增值税3.4万元(17万元-13.6万元)。

  该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万元×17%),当月销项税额18.7万元(110万元×17%),应缴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B外贸公司以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税,不退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该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改变该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

  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给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加工厂进项税额1 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万元。

  2.该公司向B外贸公司收取28.7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 5万元的营业税(28.7万元×5%),利润为27.265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公司28. 7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公司利润增至27.2 65万元,少缴1.7万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

变该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该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该公司以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万元(含税价127.179万元)销售给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8.479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万元,利润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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