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