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教您实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2011年02月26日08: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分项教您实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既涉及到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涉及到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由于税法的多种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当期销售额,扩大当期购进项目金额,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销售额的筹划

销售方式的选择的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在前面章节里,相关的内容已述及,在这里只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以阐述。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打折销售。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

  [140÷(1+17%)×17%-120]/[1+17%)×17%]=2.9(元)

  赠送商品。其增值税税额为:

  200÷(14-17%)×17%-120×(1+17%)=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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