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分为:
①根本违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要件:第一,违约的后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利益。第二,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通常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如果违约方或者通常的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即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了根本违约制度,但未使用预见性理论来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而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就构成根本违约。
②拒绝履行
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如果是对方误认为有而实际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债务人在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就不构成拒绝履行。第二,必须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均可。第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履行期到来后作出。如果是在履行期到来前作出,就是预期违约。第四,拒绝履行必须无正当理由。如果债务人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因债务不到期、合同规定的条件尚未成就等而拒绝履行,就是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构成拒绝履行。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①迟延履行
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第二,必须是债务人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是判断是否迟延的标准,超过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就是迟延履行。第三,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就是给付不能,没有产生迟延履行的余地。第四,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如果履行了部分债务,可能构成部分履行、部分迟延。第五,必须非因不可抗力所致。
②质量有瑕疵的履行
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构成要件:第一,债务人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适当。这是与不履行及迟延履行的重要区别。第二,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不适当履行并非数量不足或履行方法不适当,而主要指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第三,不适当履行无正当理由。如果因科学技术的原因使产品有缺陷,出卖人对此做了声明,就不能认为是不适当履行。
③不完全履行
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给付。否则,就是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而不完全履行是部分给付。第二,必须不是合同约定的给付。如履行地点、方法不当。第三,不完全履行的原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包括:a.部分履行。如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还有部分未交付。b.履行地点不当。如在合同履行中擅自变更履行地点。c.履行方法不当。如本应一次履行完却分期或分批履行。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