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公司每代销一件A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A公司800元。
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点评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就是采用的这种代销方式。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现在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 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