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及特征
又叫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义务,因此属于责任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此时强制实际履行即继续履行就不失为一项补充或延伸。
(3)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2、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又叫货币债务。当事人未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即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行为,包括完全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和不完全支付价款或报酬两方面。《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里既包括了完全不履行,也包括了不完全履行,即无论是完全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违约方都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义务,守约方都有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3、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非金钱债务如提供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不同于金钱债务,其债务标的往往更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更加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未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和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通常守约方都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4、对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不能再向债务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可能性,如标的物灭失且又是特定物,那么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不可能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强制某演员演出、强制劳动,非违约方就不能请求强制履行;而如果强制履行的费用过高,在经济上导致不合理,非违约方也不能请求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对于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商业习惯而定。对于标的物是季节性商品的,债权人应在一个较短时间内及时提出请求,对于标的物是非季节性商品的,债权人可在一个稍长时间内及时提出请求,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