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2011年02月26日10:0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巧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 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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