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详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均报商务部审核。
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办程序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
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3、初审合格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4、中央管理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但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零售企业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