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11年02月26日10: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速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2006)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等级



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元)



费率



速算额




1



1万



0



50




2



1万-10万



2.5%



-200




3



10万-20万



2%



300




4



20万-50万



1.5%



1300




5



50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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